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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有哪些

发布时间:2002-01-29

  本网站讯  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,行政处罚的主体是法定的。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;根据法律、法规授权,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也可以享有行政处罚权;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,符合法定要件的组织可以行使行政处罚权。然而就某项特定的行政处罚权而言(比如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权),并非所有行政主体都当然享有。一个行政机关是否享有行政处罚权以及享有何种行政处罚权,要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决定。根据现行烟草专卖法律、法规和相关法律的规定,以下几类行政机关可以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主体:

  (一)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(各级烟草专卖局),主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、销售、运输和进出口环节中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、法规和规章的案件。

  (二)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无证零售烟草制品案、假冒注册商标案、无注册商标案、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案。

  (三)海关主管走私烟草专卖品案、免税进口烟草制品非法存放案、海关监管区内非法经营卷烟、雪茄烟案。

  (四)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。 

 

 

 摘自《东方烟草报》